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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作居住多年怎么在深圳协议离婚深圳专业婚姻律师

区域:
深圳 > 罗湖 > 银湖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深圳罗湖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朱律师,电话:139-2743-1948,擅长解决因感情不和而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诉讼离婚疑难案件,为你解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困扰。你有感情和婚姻方面的法律困惑,欢迎来电咨询。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以协议方式就财产我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离婚的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的前提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 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离婚(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 有一致的离婚意愿。
  (三)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
  二、协议离婚的好处
  协议离婚的好处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离婚目的,程序简单、快捷,当事人双方心态较为平和,对子女影响较小,家庭隐私得到大限度的保护。
联系人:朱律师   (到访前请电话预约)
电 话:139-2743-1948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楼下就是华新地铁站C出口)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布吉中学(旁边就是长龙地铁站A出口)
因事务繁忙,到访前前先电话联系
深圳朱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业务范围:
(深圳专业婚姻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43-1948,朱律师)
一、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代写离婚协议书、离婚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婚前、婚内财产见证,协议离婚律师见证;
三、代理诉前调解离婚、监管共同财产;
四、代理国内起诉离婚;
五、代理婚姻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六、代理涉外离婚诉讼;
七、代理起诉小孩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八、离婚子女探视权诉讼;
九、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十、代理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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