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点击搜索

发布

深圳离婚就抚养权起诉该怎么判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深华商业大厦909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18018787110、Q Q1213106543、微信18018787110
张律师:18588230424、Q Q330597386、 微信judycheung
地址: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立帮律师团网址:www.180187***
网友提问:深圳离婚就抚养权起诉该怎么判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夫妻要是离婚而同时又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需要一并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做出协商,否则的话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让法官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那么夫妻离婚就抚养权起诉的话怎么判呢?
一、离婚就抚养权起诉该怎么判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此,《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见》还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查看更多深圳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265549)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