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人承认借款称不还合法,因已过诉讼时效
近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企业借贷纠纷案件,借款人明明当庭承认借款一事属实,却道不还合法,这是为何?
太仓某电子公司于2012年8月向南京某工程公司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3月30日归还借款。但在归还日期届满后,电子公司一直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于是工程公司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电子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3万元,合计33万元。
在庭审中,借款人电子公司当庭承认借款,但抗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举令工程公司大为不解,借款人不是承认借款事实吗,为何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后经承办法官解释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后,虽提出其曾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但却提不出相应的证据,且借款人予以否认,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顿时傻了眼。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部分款项,其余款项工程公司只能放弃。
【法官释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无可厚非,但法律并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到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虽不影响法院的受理,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会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因而当事人应及时起诉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注重收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如事后签订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向对方送交催款函并让其签字或签收、刊登公告、起诉等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编辑:企业法律顾问网
太仓某电子公司于2012年8月向南京某工程公司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3月30日归还借款。但在归还日期届满后,电子公司一直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于是工程公司于起诉到法院,要求电子公司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3万元,合计33万元。
在庭审中,借款人电子公司当庭承认借款,但抗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举令工程公司大为不解,借款人不是承认借款事实吗,为何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后经承办法官解释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后,虽提出其曾向借款人催要借款,但却提不出相应的证据,且借款人予以否认,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顿时傻了眼。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仅归还部分款项,其余款项工程公司只能放弃。
【法官释法】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无可厚非,但法律并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企业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到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虽不影响法院的受理,但会丧失胜诉权,法院会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因而当事人应及时起诉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注重收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如事后签订还款协议或补充协议、向对方送交催款函并让其签字或签收、刊登公告、起诉等均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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