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保证人免责的法律依据解读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借新还旧”下担保人免责的风险,原因是金融监管部门并不鼓励、提倡金融机构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降低不良,认为此行为可能增加金融风险。所以造成有些银行在“以新还旧”新的担保合同中回避借款用途,甚至虚构借款用途。但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上讲,“借新还旧”贷款合同是不违反强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
“借新还旧”通常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该行为若不通知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项的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共同隐瞒保证人借款用途,而“借新还旧”要比贷款用于其他用途风险明显增大,故保证人此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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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通常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结果,该行为若不通知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项的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串通共同隐瞒保证人借款用途,而“借新还旧”要比贷款用于其他用途风险明显增大,故保证人此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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