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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支付首付款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区域:
深圳 > 光明新区
类别:
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房屋系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参与还贷。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婚前签订买卖合同,首付款均由原告父母实际支付,虽然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应系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1.当事人双方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系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愿意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前提,正是由于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父母才会同意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2.房屋虽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将该房屋认定为子女配偶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父母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子女配偶主张对方父母出资系对其单方赠与,应举证予以证明;

3.将房屋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单方赠与与房屋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客观事实明显不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结合权属的实际登记状况综合进行考量;

4.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心理预期,考虑到房屋虽然登记在配偶名下,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为生活常态,将所购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更为适宜。

由原告父母实际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被告名下,以被告名义办理房屋贷款,婚后双方参与还贷,应将诉争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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