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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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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理。

一是终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针对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仍无法将案件执行完毕而作出的暂时性的结案处理。根据相关规定,在案件“终本”后,被执行人仍然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在本次执行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比如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存款等仍然有效。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知道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立即与法院取得联系,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是司法救助。尽管采取了各种手段,大量的案件终仍然“执行不能”。但必须正视的是,由于“执行不能”,实际上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交通肇事等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中的受害人,因此而陷入困境,无以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专门基金,对他们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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