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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国贸,个人房产无法转让有哪些条件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
法律顾问
地址:
深华商业大厦909
深圳立帮律师团——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
杨律师:18018787110、Q Q1213106543、微信18018787110
张律师:18588230424、Q Q330597386、 微信judycheung
地址: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立帮律师团网址:www.180187***
网友提问:个人房产无法转让有哪些条件?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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