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如何起算?
【案情介绍】
杨某2010年1月1日起到深圳某商场做销售,商场一直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一直到2014年8月31日杨某与该商场与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约定了每月工资3000元。2014年10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杨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于双倍工资典型问题: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多支持多少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用工后第2个月开始的计算的,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多也就只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能认为自己没签合同,就能一直把钱要下去。
2.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而言,杨某2010年1月1日入职,故杨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案中杨某2014年10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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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2010年1月1日起到深圳某商场做销售,商场一直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可能影响与公司的关系,因此也保持沉默。一直到2014年8月31日杨某与该商场与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约定了每月工资3000元。2014年10月,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杨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律师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于双倍工资典型问题: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多支持多少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用工后第2个月开始的计算的,个月即是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双倍工资的计算应将此月刨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因此,工作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多也就只能拿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不能认为自己没签合同,就能一直把钱要下去。
2.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而言,杨某2010年1月1日入职,故杨某申请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案中杨某2014年10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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