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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区域:
深圳 > 福田 > 上梅林
类别:
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梅林卓越中心广场一期2栋303
公司股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受让人应在一定期限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否则构成违约,由转让人继续享有转让股权的所有权。签订该股权转让协议后,如果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又拒绝付清全部款项,股权转让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协议,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本违约产生的法律效果为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之间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身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转让人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应按照约定时间,超过约定时间一定期限内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人继续持有转让股权。因转让人与受让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协议有效。但受让人在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拒绝付清全部款项,也就是说受让人并未按约定期限付清股权转让款。因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股权,现因受让人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导致无法转让股权,根据合同约定转让人继续持有转让的股权,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受让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股权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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