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存工资应该至少两年--深圳立帮
2011年11月,陈女士为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未发的工资共计31.2万元,将舞蹈学校告上法院。庭审中,陈女士称其2009年入职,月工资8000元,舞蹈学校拖欠2008年7、8月工资16000元;拖欠2010年5月至10月工资,并请同事李某出庭作证,其证明2010年6月曾代陈女士领取2010年5月份工资7925元,并出示了当时的支付凭单。而曾在该舞蹈学校任会计的另一名证人黄某也当庭证明,陈女士的月工资为8000元。
舞蹈学校虽然认可证人李某、黄某曾是其员工,但对两人所述陈女士月工资为8000元的证言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要求舞蹈学校支付2010年6月至10月间工资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舞蹈学校予以支付。
一审判决后,舞蹈学校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改判舞蹈学校支付陈女士2010年6月至10月15日间工资36000元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发放凭证,防止因工资数额问题发生争议。
法律在线:
深圳立帮律师团经办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对于劳动关系确认、双倍工资赔偿、辞退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劳动纠纷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如有需要,请电话咨询或到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距国贸地铁站B出口两百米)面谈。
舞蹈学校虽然认可证人李某、黄某曾是其员工,但对两人所述陈女士月工资为8000元的证言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要求舞蹈学校支付2010年6月至10月间工资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舞蹈学校予以支付。
一审判决后,舞蹈学校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市一中院审理后,作出改判舞蹈学校支付陈女士2010年6月至10月15日间工资36000元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其目的就是要求用人单位保存职工工资发放凭证,防止因工资数额问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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