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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眼睛受工伤,公司不赔反耍赖!

区域:
深圳 > 罗湖 > 银湖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2010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进入xx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9月4日,王某在工作时因铁砂溅到眼睛里受伤,但仍然坚持工作。第二天早晨起床后发现疼痛难忍,王某于是去医院,并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开具的,在家休息了半个月。回到公司上班没多久,就被公司辞退。王某欲申请工伤认定,但xx公司否认他为公司员工,称他是在公司附近做麻辣烫生意的。王某一气之下,提请仲裁,要向公司讨个说法。
  一中院审理后确认,王某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合法有效。另外,王某还持有公司印有特殊字样的工作服两套,也能印证双方存在过劳动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合同书,试用期共两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法院确认王某与xx公司之间自2010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立帮律师团经办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对于劳动关系确认、双倍工资赔偿、辞退经济补偿,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劳动纠纷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如有需要,请电话咨询或到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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