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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某于1959年去世后,房屋由陈培某继承,现登记权属人为陈培某。
陈明某(1959年去世)与刘丽某(1989年去世)是夫妻关系,其各自父母均已去世,其两人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陈培某、陈某康、陈某焜,并无收养其他子女。
陈培某(2012年去世)与黄某于1967年在顺德登记结婚,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陈培某与林某于××××年在新加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6月18日,林某作出《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2014年9月24日,陈某乙作出《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2014年9月28日,黄某、陈某丁分别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2014年10月11日,陈某丙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原告陈某甲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驳回原告陈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深圳立帮律师团经办遗嘱见证、遗嘱执行,代理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等法律服务,如有需要,请到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面谈。
陈明某(1959年去世)与刘丽某(1989年去世)是夫妻关系,其各自父母均已去世,其两人共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陈培某、陈某康、陈某焜,并无收养其他子女。
陈培某(2012年去世)与黄某于1967年在顺德登记结婚,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陈培某与林某于××××年在新加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4年6月18日,林某作出《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2014年9月24日,陈某乙作出《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2014年9月28日,黄某、陈某丁分别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2014年10月11日,陈某丙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原告陈某甲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驳回原告陈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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