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特殊案例之交通事故私了,工伤保险如何确定
魏先生是一名采购员,一日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魏先生与肇事司机,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魏先生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事后魏先生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魏先生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两个月后魏先生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魏先生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魏先生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魏先生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
首先,本案中原告魏先生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本案中魏先生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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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
首先,本案中原告魏先生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0条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其次,本案中魏先生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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