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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之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包括哪些

区域:
深圳 > 福田 > 竹子林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徐某称其女儿徐甲在生前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虽然该委于2015年3月1日作出裁决,裁决被告女儿徐甲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原告认为被告女儿与原告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且被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错误的,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女儿徐甲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位。
    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应依法保护。本案被告主张其女儿徐甲生前在原告处工作,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甲的医学si亡证明书、证人龚某的书面证明、并申请证人邱某、莫某出庭作证,证人莫某当庭提交的原告发放给其的上岗证、银行存折,该组证据符合作证据三性要求,故本院认定被告女儿徐甲生前与原告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女儿徐甲生前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提供工资表复印件、银行代发职工工资的明细账复印件,但由于该组证据不符法定形式要件,且原告对被告方证人提供的上岗证、银行存折,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作为劳动者持有印着原告单位名称的上岗证、即信认自己是原告单位的职工,因此,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请求本院确认被告女儿与原告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之请求,本院不应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徐某女儿徐甲生前与原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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