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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律师咨询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的利率不能生效

区域:
深圳 > 盐田 > 沙头角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曾某夫妇于2014年2月20日向匡某借款3万元,借条约定从2014年年4月起按月1%计付利息。
    2014年2月,曾某未经丈夫签字同意,擅自与匡某约定变更利息并在借条背面签字同意从2015年2月起,每月利息500元。匡某诉至法院,请求曾某夫妇按每月利息500元从2015年2月起计付利息。
    深圳立帮认为,曾某与匡某变更借款利息未成立生效。曾某是以夫妻名义向匡某借款,曾某过后擅自以个人名义与匡某另行约定俗成变更提高利息,因该约定未得到夫妻共同签字认可,过后其丈夫也不予追认,故该约定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匡某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而曾某夫妇两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现变更合同只有曾某一人签字,而曾某的丈夫和另一方当事人的匡某没有在变更的合同上签字,因此尚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对变更的合同协商一致,据此,变更的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法院应当按照原来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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