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点击搜索

发布

深圳房屋未过户,该买卖合同有效吗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罗湖周边
类别:
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买卖房屋未过户,该合同是否有效?有些人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合法有效。另有些人认为房屋未办过户,该合同应该无效?那么您认为这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案情】
  2016年10月1日,刘江与韩涛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涛承租。11月初,刘江对韩涛说,因急需用钱决定把该房卖掉,韩涛表示愿意买下,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其后不久,韩涛将18万元交给了刘江,但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由于该市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31万元,刘江遂要求韩涛再付13万元,韩涛不从。刘江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涛将房屋退回。
  【分歧】
  买卖房屋未过户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进行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此种情况下依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房屋未办过户,应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种意见。理由为:
  刘江与韩涛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江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
  深圳立帮律师团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律师见证、涉港纠纷等等相关法律服务。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24小时免费资讯热线:杨律师,微信号:18018787110,电话:18018787110。
深圳立帮律师团:http://www.***/、http://www.180187***/。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公众号。
查看更多深圳法律咨询信息

免责声明:此信息系发布者(UID:357124)自行发布,本站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该发布者完全负责。

© lieju.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