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布吉货款纠纷律师深圳布吉律师坂田律师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建立商业往来关系。原被告协商合意后签订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前期,被告是货到及时付款;2012年至2013年6月被告按月结的方式付款。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货款2054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本案起诉被告后,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0元,现明确要求将诉讼请求的项更改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4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建立商业往来关系。原被告协商合意后签订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前期,被告是货到及时付款;2012年至2013年6月被告按月结的方式付款。2013年11月7日,被告的采购人员出具收函确认书确认收到《还款通知函》两份。
2013年12月11日,被告出具《付款书》确认欠30540元,该《付款书》加盖被告公章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4年4月,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0元。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4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收函确认书、付款书、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在庭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被告欠原告10540元货款的事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货款10540元给原告。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建立商业往来关系。原被告协商合意后签订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前期,被告是货到及时付款;2012年至2013年6月被告按月结的方式付款。截至原告起诉,被告尚欠货款2054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本案起诉被告后,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0元,现明确要求将诉讼请求的项更改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4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建立商业往来关系。原被告协商合意后签订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要求交付货物。前期,被告是货到及时付款;2012年至2013年6月被告按月结的方式付款。2013年11月7日,被告的采购人员出具收函确认书确认收到《还款通知函》两份。
2013年12月11日,被告出具《付款书》确认欠30540元,该《付款书》加盖被告公章并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2014年2月,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0元;2014年4月,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0元。截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54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收函确认书、付款书、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在庭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系法律调整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被告欠原告10540元货款的事实,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偿还货款10540元给原告。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