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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布吉欠款纠纷律师深圳布吉律师坂田律师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布吉
类别:
诉讼代理
地址:
龙岗布吉
原告诉被告一、被告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3年5月2日起,被告一累计向原告借款共人民币600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91000元,银行转帐人民币509000元。2013年6月,被告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看守所。因该债务是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一答辩称:一、我于2013年上半年向林松坤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情况属实;二、被告二对我还不知情,请求法庭判令我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二答辩称:一、被告二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毫不知情,即使借款真实存在,也是被告一的个人债务,与被告二无关;二、从证据上看,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一向其借款600000元的事实,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毛海鹰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认定被告一所借款项是家庭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务,被告二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属夫妻关系,于2008年登记结婚。
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被告一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5月起先后向被告一转账人民币509000元,另向被告一支付现金人民币91000元。原告未与被告一约定还款时间,被告一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并经被告一质证确认的《跨行转账交易(个人)回单》、《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一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诉请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本案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被告一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两被告亦未约定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本案债务应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二对借款是否知情以及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生活不影响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认定,被告二的相关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要求被告二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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