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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进行经济补偿

区域:
深圳 > 龙岗 > 布吉
类别:
劳动纠纷咨询
地址:
深圳布吉-深圳福田
  朱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39-27 43-1948,朱律师)具备丰富的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擅长于办理工伤赔偿纠纷,劳动纠纷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追偿加班费、产假工资、带薪年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各类劳动纠纷。
联系人:朱律师 (到访请提前预约)
电 话:139-27 43-1948
地址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车公庙世纪豪庭10C2(楼下就是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旁边是“深航大厦公交站”)
地址二: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下水径(旁边就是下水径地铁站)
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经济补偿。
一、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多不超过12个月。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工龄,按每满一年发给支付
  三、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以上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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