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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 装修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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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装饰装修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领域,关涉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因此,为统一法律适用,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了各自的适用原则,具体如下:
  1、承租人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2、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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