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不包括年终奖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针对用人单位支付的年终奖是否需计入二倍工资的基数,有两种意见:
广东高院认为,不应计入。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1、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2、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江苏法院认为,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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