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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必须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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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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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一手房交付条件是否包含规划验收存在很大争议,本所律师认为:
    一手房屋交付,不但要符合合同约定还必须同时符合法律规定,不但要符合《建筑法》而且还要符合《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未取得规划验收不能交房。
  2012年6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240号),其中第6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的交楼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如该约定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即:房屋交付必须同时符合《城乡规划法》第45条、《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3条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交付约定和交付行为均属无效。从以上内容可知,那种认为只要符合《建筑法》通过竣工验收即可交房的观点是错误的,
   深圳市中院已有判例表明:买卖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必须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必须经规划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经规划验收合格,不能投入使用。其交付行为即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视为全面履行了交楼义务。
   至此房屋交付必须通过规划验收不但已有《城乡规划法》规定、广东省高院《会议纪要》精神,更有深圳两级法院司法判例为证。
   律师咨询电话:0755-8367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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