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5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pei***/szjtsgls3.html
《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4条医药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医院的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或者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5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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