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1、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哪一类法定证据形式?
证据的分类有利于司法人员正确分析证据的价值、证明力、为分析、判断、运用证据来解决案件提供前置条件。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哪一类法定证据形式,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多种意见: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勘验、检查笔录;有的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鉴定结论;也有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文书,是书证。这些分歧意见的存在,导致刑事审判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认定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其证明效力,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公文性书证。首先,公文性书证是制作和发出有关文书的职能机关或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意思表示。制作和发出这种文书,一般应具备法定的条件以及应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完全符合这方面的特点;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勘验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观察,就观察所见作出的如实记录。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在现场勘验的基础上作出,但更多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各种因素对事故作出分析并依此划分责任,包含一定的主观认识活动;再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专门问题提供的判断意见,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单纯的鉴定结论,是在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各种客观情况作出的责任划分;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作为一种不可诉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作出种种限制,说明立法本意是没有把其作为鉴定结论对待,相反允许当事人用其他证据予以推翻,说明其只是一种证据力较强的公文书证。
2、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如何?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在没有证人等其他相关证据的交通肇事场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有人认为其具有推定的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实践中不少做法也是如此;也有人认为它不具有当然的效力,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质疑的情况下,应该排除适用,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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