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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西乡食品流通许可办理

区域:
深圳 > 宝安 > 翻身路
类别:
其他
地址:
深圳市宝安45区鸿都商务大厦404
重点核查内容:
  1、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距离超过25米(含25米);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分离;
  3、食品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4、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经营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5、申请以批发形式经营的,是否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员签署"现场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准人核准"的意见;现场条件可经改正后能够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现场条件完全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四、审核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重点审查内容为: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2、申请人名称是否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
  3、申请许可证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所提交的使用证明标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XX市(县XX区(乡镇)XX街(路)、村XX段XX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
  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在申请人提交方位图示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核定为"**村**组"。
  4、是否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5、委托申请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7、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是否提交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
  10、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
  五、发放
  审核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
  审核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人员应当对制作的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检查后发放。
  许可机关应当要求许可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和《准予许可通知书》领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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