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
深圳金融公司即将进入紧急备战状态。
深圳金融办一天之内宣布,分别启动对深籍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公司的现场检查。
据悉,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资;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等有关情况,将成为检查重点。
1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深圳金融办”)公号分别发布《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商业保理企业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
通知称深圳金融办将于2018年第四季度对深籍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及商业保理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如发现抽查的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企业存在拒绝配合检查、提供不实材料的,深圳金融办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严肃核查处理。
两份通知的检查范围均包括六大类,即公司治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有关风险情况等。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现场检查中,深圳金融办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高管人员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企业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款、受托发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项。
在商业保理企业即将启动的现场检查中,深圳金融办重点检查内容则包括: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假保理真借贷”的业务,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款、受托发款等金融业务,是否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等。
在两份现场检查的通知中,均强调的内容有:现场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集资金;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有关情况;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等。
据新京报了解,这是近期各省级地方金融办加速“换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职责扩围后,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中地市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对行政执法主体启动的现场检查。
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为“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
深圳金融办一天之内宣布,分别启动对深籍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公司的现场检查。
据悉,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资;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等有关情况,将成为检查重点。
11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深圳金融办”)公号分别发布《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市金融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商业保理企业合规经营现场检查的通知》。
通知称深圳金融办将于2018年第四季度对深籍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及商业保理企业的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如发现抽查的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企业存在拒绝配合检查、提供不实材料的,深圳金融办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严肃核查处理。
两份通知的检查范围均包括六大类,即公司治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业务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企业经营情况、其他有关风险情况等。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现场检查中,深圳金融办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高管人员是否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企业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款、受托发款等金融业务,是否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自融或变相自融行为;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项。
在商业保理企业即将启动的现场检查中,深圳金融办重点检查内容则包括: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假保理真借贷”的业务,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款、受托发款等金融业务,是否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等。
在两份现场检查的通知中,均强调的内容有:现场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集资金;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有关情况;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等。
据新京报了解,这是近期各省级地方金融办加速“换牌”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职责扩围后,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中地市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对行政执法主体启动的现场检查。
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为“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