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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册基本要求

区域:
深圳 > 南山 > 桃源村
类别:
公司注册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座702A
基本简介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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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叠编辑本段资本要求
1、生产性企业

在上海市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浦东新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贸易性企业

所得税率:市内25%;(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17%,营业税3-5%,上海市各地相同;注册资本相当于5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申请一般纳税人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相当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

3、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人民币;

4、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人民币;

5、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人民币;

折叠编辑本段注册条件
折叠投资资格
一、外资企业股东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由二至五十个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股东;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二、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1、外方

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3、中方:

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

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折叠经营场所
一、外资公司住所的概念 《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二、外资公司设立经营场所所需材料 成立公司的前提必须先有注册地址,您需要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生产型企业必须有厂房或土地租赁协议。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出租方提供房产证、房租发票等注册材料;如果您准备在您自己或朋友的私有住宅内注册,您需要取得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的盖章同意。

三、外资公司设立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使用下列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与出资期限

一、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低限额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3万元人民币的外币;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三、设立外资企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四、外资公司注册出资方式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折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外资企业名称的构成

(一)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北京天地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地兴为字号、科技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地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地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北京)的企业名称:1、批准的;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外资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三、外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期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天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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