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外资公司入驻流程
前海注册外资企业所需资料分两部分:
一、外商备案资料:
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明(复印件1份)。
二、工商设立登记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
一、外商备案资料:
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申报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明(复印件1份)。
二、工商设立登记资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明;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