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经营性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来源依据 根据人民共和国令(第291号)《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节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非法经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经营许可项目提供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处10万以上100万一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