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DI办理登记核准
2016年12月6日,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问》,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根据2017年1月26日,局发布的《国家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2017年8月18日,发布《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在商务部、发改委层面,亦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亦从原来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在银行层面,银行需自求平衡,如果没有跨境资金流入,对资金的流出就更需严格审查。在资金出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银行亦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特别强调尽调环节,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据了解,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均对资金出境持谨慎态度。在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审查更加严格的情况下,现在亦有很多银行暂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以上不清楚的可以详细了解:176 2038 1594刘先生/舒心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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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同时,对于货物贸易的管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完善经常项目收入存放境外统计,要求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在商务部、发改委层面,亦加强了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查。商务部要求对外投资企业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还需提交额外申请材料,包括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协议、对外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企业决策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申请文件亦从原来要求的五份增加至九份。此外,对于海外并购,企业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在银行层面,银行需自求平衡,如果没有跨境资金流入,对资金的流出就更需严格审查。在资金出境从严监管的态势下,银行亦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特别强调尽调环节,对项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据了解,目前工农中建等银行均对资金出境持谨慎态度。在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审查更加严格的情况下,现在亦有很多银行暂停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业务。
目前外管局对于资金出境仍采取「控流出、扩流入」的监管态度,市场对资金出境十分饥渴。在「真实性至上」原则之下,市场对此又有何对策?有哪些常见的资金出境方式?(提请注意:本文所述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问题或在现行的监管政策下存在操作的难度!请注意并把控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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