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条件 马德里成员国
马德里(西班牙语:Madrid)是西班牙首都及大都市,也是马德里自治区首府,其位置处于西班牙国土中部,曼萨纳雷斯河贯穿市区。市内人口约340万,都会区人口则约627.1万(2010年),均占西班牙首位。其建城于9世纪,是在摩尔人边贸站“马格立特”旧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1561年,西班牙国王腓力二世将首都从托莱多迁入于此,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而得到迅速的发展,成为往后西班牙殖民帝国的运筹中心,现今则与巴塞罗那并列为西班牙的两大对外文化窗口。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1.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1.2.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1.3.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当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2.1.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3.1.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3.2.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3.3.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商标国际申请必须使用马德里体系的正式工作语言, 以正式的申请书向申请人的原属局提出。
1、本土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
七、马德里商标注册办理资料:
1、当国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商标图样;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册申请书。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马德里协定》 (1891)和《马德里议定书》(1989)。该系统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管理。
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1.1.申请人应在当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1.2.如果没有,应在当国境内有住所;
1.3.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当国国籍。
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当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当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2.1.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
2.2.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 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3.1.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3.2.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
3.3.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马德里商标注册流程及时间:
商标国际申请必须使用马德里体系的正式工作语言, 以正式的申请书向申请人的原属局提出。
1、本土注册申请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则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商标局在三十天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国际局;
3、国际局审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收到了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以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手续;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并在已经或者即将把该申请提交给各指定国进行审查之后会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时间一般6个月左右。
该国际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被核准注册的证明;其意义在于,该国际注册号和国际注册日是其后申请人进行商标的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等一系列活动的基础。
4、指定国审查
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
5、协定国和议定书国审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协定书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多为一年,也就是说,如果指定保护申请在一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按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需要,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从国际注册日起算,如果12个月内没有收到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表示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凭借其程序机制的优势,马德里体系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由此注册的国际商标相当于该申请人在每个指定国或组织直接进行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
七、马德里商标注册办理资料:
1、当国受理通知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
2、商标图样;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国际注册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