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变更、专利商标申请、商城入驻
一、立法精神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情况、新特点的不断出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难度日益加大。因此,要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条例》的主要亮点与重要条款解读
1、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2、明确规定多项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通过建立以下多项制度,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条例》就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营销方式现代化、市场竞争激烈化等新情况、新特点的不断出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难度日益加大。因此,要坚持“宽进严管”的原则,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共治,着力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条例》的主要亮点与重要条款解读
1、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条例》明确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方式、内容、程序等具体要求,也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约束措施。
2、明确规定多项信用监管制度
《条例》通过建立以下多项制度,来确保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条例》第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建立了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另外,《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