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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待自考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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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待自考的待遇

关于自考学历的待遇,可以查看1988年3月3日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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