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可否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商誉是否可以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2)自创或外购的商誉。因此,商誉不可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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