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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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
企业在未办理一般纳税人之前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
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
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
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新注册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
企业在未办理一般纳税人之前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并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
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
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
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