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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基金PK内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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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基金PK内地社保

养老
保险
从世界各国选择养老保险模式、实现养老保障责任的方式来看,亚洲国家和地区在过去较长时间里,一直坚持和偏好以公积金模式来提供养老保险。亚洲国家普遍存在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趋向,政府通过公积金方式积累起数量庞大的养老金资本,然后通过公营机构管理投资来达到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的目的,从而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支持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

养老基金制的基本特征表明,任何一种养老金都必须依靠在资本市场中所获得的投资回报来支付退休金。离开了资本市场,养老基金无以生存,而养老基金的发展与成熟又会对资本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如强化资本市场中的长期性投资,引导促使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和市场结构的现代化等。

香港强积金政策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简称强积金或MPF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如何确保工作人口退休后有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是许多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而香港强积金制度旨在提供该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条支柱。设立强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促进香港金融市场发展,为香港雇员退休之后提供经济保障,有助于维持香港广义的退休保障制度的财政稳健。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不断发展该制度,并持续改良及优化,以提升制度的效率及效益,现阶段在策划推出多项改革措施,藉以进一步改良强积金制度。截至2015年6月,大约90%香港员工(超过320万)由MPF制度或其他形式退休计划所覆盖。在过去的14年里,香港强积金资产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6月已达到6200亿美元,其净年化收益率为4.5%,明显高于1.7%的同期通货膨胀率。强积金制度的一个特点是有丰富的强基金数量可供选择,截至2015年6月已有457只,平均费用率为1.62%。后,讲者提到积金局的使命是利用强积金制度的优势,为香港建立一个有价值退休储蓄系统。

强基金制度的主要特点:
①法定性和低标准,确保合理负担和广泛参与。强积金是以雇佣为基础的退休保障制度。除获豁免人士外,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
香港强积金缴费情况
雇员/自雇人士每月收入 雇主供款包括兼职 雇员供款包括兼职 自雇人士
< 6500港元 5% 无需供款自愿缴纳 自愿缴纳
6500至25000港币之间 5% 5% 5%
> 25000港元 1250港币可自愿多缴 1250港币可自愿多缴 1250港币可自愿多缴

②.“小政府,大社会”。一方面,“强积金是一种强制执行和属私营性质的养老金制度”,运用政府政策的力量强制性推动。另一方面,税收优惠也吸引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除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供款以外,还允许自愿性供款。同时,强积金制度规定供款的投资收益及员工领取强积金时均免税。

③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开管理,提高强积金管理效率,保障强积金资产安全。积金局在香港是一个监管单位,主要职能是核准监管受托人(即信托人)的事务及活动。强积金的管理和运行均由经香港强积金局核准并颁发执照的专业机构操作。  
④香港对投资活动限制少,但注重保障参与人的投资选择权,要求投资管理人提供多层次产品组合。包括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混合资产基金,股票基金等类别产品,供参保人选择。
⑤强积金半自由行。2012年11月实施,雇员供款部分可由雇员自行选择基金计划。提高投资自主性。未来几年,很有可能实施强积金全自由行,意味着雇主供款部分也可以由雇员选择投。

内地社保制度

内地的保险政策虽然与香港强积金政策目的相同,都是为居民的养老进行强制性的征收税款基金。但是内地的基金运作是非透明化的,更不是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方向和方法的。因此只能得到固定的养老金,并不是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的进行投资的。

2014中国养老金论坛上吴智珊作了介绍,她强调“由私营部门提供‘养老金第二支柱’的投资管理服务,则具备相对的独立性。私营公司负有受托责任,以计划参与者利益大化为目标独立管理养老金的运作及资产。私营养老金提供商常常向计划参与者提供更多的基金选择及更高的投资回报。世界银行的研究比较了私营及公共养老金的投资回报。私营养老金以非常大的优势胜出。许多公共养老金实现的回报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也低于各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长率。”

养老金由公共基金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承担市场稳定器的职能,同时也可用于一些公共项目,有利于保证当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范围狭窄,投资回报率低,难以达到退休人员的投资预期的问题,严重时可能因资金被滥用及投资不当导致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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