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指标批文验车全程一条龙资质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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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13530180825
一、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
(二)本暂行办法重点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以油品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储运、中转、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等产业;支持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工程等先进制造业;支持海事、航运、金融、健康、海洋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三、政策及标准
(三)鼓励500强企业落户。
1.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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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6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快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包括舟山本地以迁移方式入驻的企业。
(二)本暂行办法重点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以油品全产业链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储运、中转、贸易、保税燃料油供应等产业;支持绿色石化、现代航空、船舶与海工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工程等先进制造业;支持海事、航运、金融、健康、海洋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三、政策及标准
(三)鼓励500强企业落户。
1.世界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中国500强企业首次落户浙江自贸试验区,且承诺五年内不迁出的,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扶持。其中,企业本部迁移至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一级子公司的,根据其地方贡献给予相应一次性扶持,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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