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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6问深圳社保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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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具备什么条件方能退休领取养老金?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到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什么是缴费年限?什么人的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答:缴费年限是指缴纳养老保险费积累计算的时间。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为单位计算,不满周年的月份尾数按实际月数折算。粤府〔1993〕83号文规定,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我市市直实施时间是 1995 年 7 月 1 日)时,原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答:(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已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条件的,可享受什么待遇?
答:《实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⑴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⑵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⑶对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确认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对于上述第⑶点的参保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正常退休手续和待遇申领如何办理?
答:有单位的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为其填表办理退休和待遇申领相关手续。属工人身份的单位直接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申领基本养老金;属干部身份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休后再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档案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托管的,须本人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由托管机构代办有关手续,送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申领基本养老金。无档案的个体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须本人亲自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待遇申领手续须在达到退休年龄前 2 个月办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完毕的下月起发放。
6、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答: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中从事过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⑵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⑶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以上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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