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代认证prodSG德国站德国产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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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e Produkte entsprechen nicht den Vorschriften des Produktsicherheitsgesetztes (ProdSG) im Hinblick auf folgende Punkte:
- Hersteller/EU Importeur nicht auf Produkt genannt
产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法”(ProdSG)关于以下几点的规定:
- 制造商/欧盟进口商未在产品上命名
那么 欧盟进口商(责任人是什么呢)
ProdSG认证办理可加急德国站亚马逊审核2011年12月1日,德国新《产品安全法案》(ProdSG)正式生效,是GS标志认证的依据,替换先前的GPSG。
根据ProdSG第6章的规定,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标贴名称和联系地址,如果制造商不在欧洲经济区,则需要提供欧洲经济区内的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作为地处欧洲经济区之外的制造商,您必须保证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已经标有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信息。
根据ProdSG第22章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只有在拥有有效GS证书时才能将GS标志附在产品上或者使用GS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标有GS标志的产品除认可的进口商之外,没有标注其他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则需要准备有效的OEM许可证。根据ProdSG第39章的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罚金高可达10万欧元。
新规中同样明确了GS认证机构的责任。根据第21章的规定,GS认证机构只能在完全符合所有ProdSG规定的情况下颁发GS标志。因此所有GS认证机构都必须检查产品标签。也许在您申请认证时还不知道欧洲经济区内授权人或者进口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在这种情况下请指出您将在何处加贴这些信息(例如可在等级标签上留一部分空白,用以日后添加以上信息)。
值得提醒的是,在产品上提供授权人的完整地址在市场已经成为普遍要求,并已在几个国家中强迫实行。因此我们建议您除了申请GS标志的产品外,应在所有将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上均加贴此信息。
《产品安全法》执行EC 765/2008 指令规定的要求,但不改变原《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定义的产品安全途径。新法更明确规定了商业从业人员,如进口商和零售商的责任。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法增加了要求进口商和零售商/经销商检查产品已正确标记GS 标识这项新规定。
《产品安全法》使颁发及取消GS 证书更加透明化,因该法要求所有GS 认证机构公布已签发的GS 证书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 证书(如滥用GS 标识)的名单(黑名单)。
新法显著加重了对不正当行为的处罚,并强调了运营商应注意的形式问题,如标识制作、使用说明书等,以及产品设计方面的问题。《产品安全法》对GS 标识及CE 标识的国家规定均适用并于2011 年12 月1 日起生效。
《产品安全法》概览
2011 年9 月23 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时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
EC 765/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在《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因此,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此外,《产品安全法》还采用了EC768/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
《产品安全法》对《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补充。对于生产商的要求基本上并未改变。
《产品安全法》几乎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特殊领域除外。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管制的领域外,对于统一指令管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也进行了规定。
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经销商)方面的主要变动
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 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
对已获GS 标识的产品,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GS 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在《产品安全法》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
《产品安全法》确定了新的罚款规定,如对缺少德文说明书及消费品上缺少规格说明或标签的罚款,提高了罚款标准以杜绝滥用及达到持久的效果。如违反规定可被处以10,000 欧元的罚款;某些条件下,如无相应证书使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 欧元。 如在没有相应GS证书的情况下持续且重复使用GS 标识或刊登广告,罚款规定也予以强化。这种情况下,按立法机关的处罚规定可判处罚金或高监禁一年。
亚马逊德国站产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法ProdSG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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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ProdSG第22章的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确保只有在拥有有效GS证书时才能将GS标志附在产品上或者使用GS标志进行广告宣传。如果标有GS标志的产品除认可的进口商之外,没有标注其他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则需要准备有效的OEM许可证。根据ProdSG第39章的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罚金高可达1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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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9 月23 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时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执行。
EC 765/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相关的评审和市场监督要求。在《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因此,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此外,《产品安全法》还采用了EC768/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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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经销商)方面的主要变动
核实生产出来的消费品是否与原设计相符
核实是否获准使用GS 标识且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证书
对已获GS 标识的产品,进口商应在进口前检查相应证书的有效性并记录生效日期、GS 标识颁证机构以及证书编号
欧洲指令中关于产品生产商/进口商及零售商产品的其他规定,在《产品安全法》的相应章节中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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