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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代理|复审价格|复审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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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周期为18至36个月,商标评审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下发。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
1.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
禁用性条款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里,这一条的立法宗旨是禁止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获得注册和使用。政治不良影响包括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宗教、种族宗教信仰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如一些淫秽或者格调低下的文字、图形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货币、文字及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
2.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
“缺乏显著性特征”规定在商标法11条里,这一条实质把商标和该商标所指定的具体商品、服务项目进行了对照,比如“苹果”作为商标注册在31类水果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特征,但是在第25类服装上就可以获得注册,原因就是苹果属于水果的一个种类,不能为一家所独占,否则将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3.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
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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