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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香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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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撤销注册
撤销注册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如要将一间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私人公司的注册撤销,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提出申请。
谁可以申请
该公司;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公司’包括《公司条例》第344A条所指的不活动公司,但不包括第291AA(16)条指明的公司。)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提出申请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从未开始运作,或在紧接该申请之前已停止营业3个月以上;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怎样申请
§               申请人须填妥表格DR1(连数据散页);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及交纳费用(此项费用恕不发还)。
§               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他所要求的进一步数据。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向处长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可处罚款及监禁。
处理申请
处理申请需时大约5个月。在正常情况下,本处可在收到申请的日期起计7个工作天内,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有关申请会在宪报公布两次。在首份宪报公告刊登后,会有3个月提出反对的期限。处长如在该段期间未有收到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该公司即告解散。申请人会在撤销注册的程序完成及该公司解散之后接获通知。
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在向处长递交申请之前,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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