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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站点电动自行车UL2849测试报告16 CFR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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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又称脚踏车或单车,通常是二轮的小型陆上车辆。人骑上车后,以脚踩踏板为动力,是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英文bicycle。其中bi意指二,而cycle意指轮,即两轮车。在中国内地、台湾、新加坡,通常称其为“自行车”或“脚踏车”;在港澳则通常称其为“单车”;而在日本称为“自転(转)车”。自行车种类很多,有单人自行车,双人自行车还有多人自行车。
自行车出口美国检测认证要求, 以下特指是非电动自行车的美国法规检测要求:
针对自行车,美国法规16 CFR 1512
1512.1 Scope范围
阐述了自行车必备条件,所指自行车符合§1512.2(a)中定义的要求,而不是§1500.18(a)(12)所禁止物品:本章所指自行车亦不包括§1512.2(d)和(e)中定义的“跑道赛车”及“特制自行车”。
1512.2 Definitions定义
(a)自行车定义:
(1)仅靠人力驱使的,由后轮驱动的二轮车辆
(2)完全由脚踏控制,电机功率小于750W(1h.p.)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并且体重170磅的骑行者仅靠动力骑行速度小于20英里/小时。
(b)童车:座垫调整至高位置时,座高并未超过635mm(25.0’’)的自行车。不包含斜躺式自行车。
(c)座椅高度:当两轮成一直线且与地面垂直,由座垫面与座垫竖杆中心相交点到至地面之距离(如无座垫竖杆,则自座垫中心点量测)。
(d)跑道赛车:此种自行车乃不装刹把或钳型闸,用于室内赛场的自行车,配有管式轮胎、且于曲柄与车轮间之传动比率固定不变亦无“飞轮”之特性(即单向传动之小链轮)。
(e)特制自行车:乃个别配合一指定消费者而订制,非由一般零件装配而成的的自行车。
(f)正常骑驶状态:指乘骑者坐于车上,双脚踩脚踏,双手扶车把握套,座垫及车手把均调整至乘骑者舒适之位置。(如有手刹车装置,双手应保持随时可操纵刹车之姿态)。
(g)斜躺式自行车:骑行者采用躺姿坐在自行车上,脚前伸到脚踏上。
1512.3 Requirements in general一般要求
16 CFR 1512 .UL2849 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格

2.签订合同

3.寄样品

4.安排款项

5.出报告和GCC合格证书

周期:5-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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