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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认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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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信用认证办理

4.1.4根据申请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生产经营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4.1.5对符合4.1.3、4.1.4要求的,认证机构可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应通知申请组织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认证申请。
  4.1.6认证机构应完整保存认证申请的审查确认工作记录。
  4.1.7签订认证合同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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