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ay电动滑板车UL2272测试 电动自行车UL284测试
为确保eBay用户的安 全,eBay不允许卖家在eBay平台上刊登被禁止(banned)、召回(recalled)或对买家有危险的物品。所有售卖电动踏板车/电动自行车(e-scooters/e-bikes)的卖家必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eBay站点政策。本文概述了eBay美国站、英国站、德国站和澳大利亚站关于电动踏板车/电动自行车(e-scooters/e-bikes)的相关政策。
政策概述
关于电动踏板车(e-scooters)和电动自行车(e-bikes)销售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因国家而异。请仔细查看相关要求,以确保所售卖的产品符合当地法规。
由于不同国家的相关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eBay站点针对电动踏板车/电动自行车(e-scooters/e-bikes)售卖制定了不同的要求。
美国站政策概述
悬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电动滑板(electric skateboards)、电动滚轮溜冰鞋(electric roller skates)、电动折叠自行车(electric pocket bikes)、电动滑板车(electric kick scooters)、电动独轮脚踏车(electric unicycles)及其他通常供一人使用的个人电动交通设备(personal e-mobility devices)必须通过UL 2272安 全标准认证,包括所有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须注明物品已通过UL 2272标准认证,并根据要求提供适当的核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可证明该产品的验证文档以证明产品符合 UL 2272 标准。
电动自行车(E-bikes)必须通过UL 2849安全标准认证,包括所有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须注明物品已通过UL2849标准认证,并应要求提供适当的认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可证明该产品的验证文档以证明该产品符合UL 2849标准。
此外,eBay建议卖家在物品刊登描述中通过添加“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849” 或者 “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272” 。
英国站政策概述
所有要求显示CE标志/英国CA标志的产品必须带有CE/英国CA标志,并且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同时提供相关认证文件。
eBay英国站允许企业卖家(Business sellers)售卖符合适用监管规定和安 全标准的新型悬浮滑板(hoverboards)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清晰易懂的CE认证扫描件,以证明所刊登悬浮滑板(hoverboards)符合“第(2006/42/EC)号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所有售卖电动踏板车(electric scooters,简称“e-scooters”)的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以下免责声明:“Warning: It is illegal to ride electric scooters on public roads (except under very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avements or cycle paths. They are intended only for use on private land with the owner’s permission”
电动自行车的至大电机功率为250W,至高速度为25km/h (15.5mph)。
所有售卖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e-bike/e-scooter)的卖家还可以向买家提供来自英国政府关于如何在家中为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踏板车安全充电说明。
德国站政策概述
eBay德国站不允许刊登以下产品:
被制造商或主管部门召回的产品
法律或政府法规禁止的产品
不允许个人卖家售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或电气配件(electrical accessories)。
不允许销售二手自平衡踏板车(used self-balancing scooters)和二手电气配件(used electrical accessories),如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
所有要求带有CE标志/UKCA标志的产品必须提供CE/UKCA标志,并且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并准备好必要文件。
仅允许商业卖家售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自稳定踏板车(Self-stabilizing scooters)必须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和必要的安全标准。此外,卖家必须获得CE认证,用于确认所售卖的自稳定滑板车符合欧盟第2006/42/EC号机械指令(EU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的规定,上述合规信息必须在物品描述中以可读的形式展示。
澳大利亚站政策概述
悬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及电池、充电器等零部件必须符合《2018年消费品安 全标准》(Consumers Goods Safety Standard 2018)中载列的安全规定。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必须通过UL 2272安全标准认证。卖家必须在物品刊登中注明物品已通过UL 2272标准认证,并应要求提供适当的核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展示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认证或核证文件,以证明该产品符合UL 2272标准,并且仅提供至美国和加拿大及澳大利亚境内运送服务。
政策概述
关于电动踏板车(e-scooters)和电动自行车(e-bikes)销售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因国家而异。请仔细查看相关要求,以确保所售卖的产品符合当地法规。
由于不同国家的相关适用法律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eBay站点针对电动踏板车/电动自行车(e-scooters/e-bikes)售卖制定了不同的要求。
美国站政策概述
悬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电动滑板(electric skateboards)、电动滚轮溜冰鞋(electric roller skates)、电动折叠自行车(electric pocket bikes)、电动滑板车(electric kick scooters)、电动独轮脚踏车(electric unicycles)及其他通常供一人使用的个人电动交通设备(personal e-mobility devices)必须通过UL 2272安 全标准认证,包括所有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须注明物品已通过UL 2272标准认证,并根据要求提供适当的核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可证明该产品的验证文档以证明产品符合 UL 2272 标准。
电动自行车(E-bikes)必须通过UL 2849安全标准认证,包括所有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须注明物品已通过UL2849标准认证,并应要求提供适当的认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可证明该产品的验证文档以证明该产品符合UL 2849标准。
此外,eBay建议卖家在物品刊登描述中通过添加“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849” 或者 “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272” 。
英国站政策概述
所有要求显示CE标志/英国CA标志的产品必须带有CE/英国CA标志,并且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同时提供相关认证文件。
eBay英国站允许企业卖家(Business sellers)售卖符合适用监管规定和安 全标准的新型悬浮滑板(hoverboards)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清晰易懂的CE认证扫描件,以证明所刊登悬浮滑板(hoverboards)符合“第(2006/42/EC)号机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所有售卖电动踏板车(electric scooters,简称“e-scooters”)的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以下免责声明:“Warning: It is illegal to ride electric scooters on public roads (except under very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avements or cycle paths. They are intended only for use on private land with the owner’s permission”
电动自行车的至大电机功率为250W,至高速度为25km/h (15.5mph)。
所有售卖电动自行车/电动踏板车(e-bike/e-scooter)的卖家还可以向买家提供来自英国政府关于如何在家中为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踏板车安全充电说明。
德国站政策概述
eBay德国站不允许刊登以下产品:
被制造商或主管部门召回的产品
法律或政府法规禁止的产品
不允许个人卖家售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或电气配件(electrical accessories)。
不允许销售二手自平衡踏板车(used self-balancing scooters)和二手电气配件(used electrical accessories),如电池(batteries)和充电器(chargers)
所有要求带有CE标志/UKCA标志的产品必须提供CE/UKCA标志,并且卖家必须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并准备好必要文件。
仅允许商业卖家售卖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自稳定踏板车(Self-stabilizing scooters)必须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和必要的安全标准。此外,卖家必须获得CE认证,用于确认所售卖的自稳定滑板车符合欧盟第2006/42/EC号机械指令(EU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的规定,上述合规信息必须在物品描述中以可读的形式展示。
澳大利亚站政策概述
悬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及电池、充电器等零部件必须符合《2018年消费品安 全标准》(Consumers Goods Safety Standard 2018)中载列的安全规定。自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必须通过UL 2272安全标准认证。卖家必须在物品刊登中注明物品已通过UL 2272标准认证,并应要求提供适当的核证文件,如添加UL产品iQ文件,或展示来自其他合格测试实验室的认证或核证文件,以证明该产品符合UL 2272标准,并且仅提供至美国和加拿大及澳大利亚境内运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