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S认证咨询采购站在优质羊绒标准GCS下的全方位运营指
3. 采购站
3.0 一般管理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运营有效的管理系统,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
3.0.1 采购站必须使用系统来正确收集和维护下列养殖户/养殖户集体信息,并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 姓名
• 地址
• 性别
• 年龄
• 山羊数量
• 养殖户放牧许可证号的或养殖场 ID
• 山羊绒市场价格
• 参与的培训
3.1 人员能力
关键原则:必须配置充分的人员能力来执行优质羊绒标准(GCS)。
3.1.1 采购站必须指定一位负责处理 GCS 事宜的人员,称作 GCS 官员,其应具备履行这一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3.1.2 GCS 官员必须负责:
• 从整体上协调采购站的 GCS 事宜
• 处理所有必要的 GCS 相关沟通
• 在 AbTF、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和养殖户之间充当 GCS 事宜的联络员
• 提交年度自我评估和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以及纠正措施计划
• 监督养殖户是否符合 GCS 要求、GCS 的实施情况,并监控养殖户的业绩。
3.1.3 所有参与 GCS 相关流程的雇员和员工 应参加培训,以满足 GCS 要求和为此目的建立的程序。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新雇员在上任之前需接受培训。应做好培训记录。
3.2 GCS 山羊绒的分离系统与可追溯性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确保将 GCS 山羊绒与非 GCS 山羊绒分开,且必须遵守有关监管链的 AbTF 规定,尤其是根据 GCS 标准生产的山羊绒的可追溯性的保存。
3.2.1 M 采购站销售的山羊绒如优质山羊绒必须是向按照优质羊绒标准(GCS)进行生产的养殖户采购。
3.2.2 M 如果并非所有向采购站出售山羊绒的养殖户都参加 GCS 审核项目,那么采购站必须确保将 GCS 山羊绒与非 GCS 山羊绒分开。如果需要,必须设有分离系统,在所有阶段应用分离系统且做好相关记录。
3.2.3 采购站必须向所有养殖户提供山羊绒销售收据,包括采购商姓名、日期、数量 。采购站必须保存这些收据的副本至少 2 年,并且必须能够按要求向 AbTF 或审核人员提供这些销售记录。
3.2.4 针对国际贸易商和/或本地生产商的山羊绒销售记录,包括采购商姓名、日期和数量,必须至少保留 2 年,并且按要求提供给 AbTF 或审核人员。
3.3 与 GCS 养殖户签合同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与 GCS 养殖户签署明确、公平的合同。
注: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3.1 所有 GCS 养殖户或 GCS 养殖户集体(如果是集体合同)应当收到采用他们可理解的语言编写的合同。
3.3.2 合同必须至少明确列出:
• 评级和定价
• 交货和支付条款与条件
• 用来解决冲突独立于司法的仲裁制度
3.3.3 采购站必须确保 GCS 养殖户充分理解合同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3.3.4 必须有透明的山羊绒分级和付款制度,为不同质量等级的山羊绒支付不同价格。
3.3.5 采购站必须及时向 GCS 养殖户支付山羊绒款项,不得晚于交货后 30 天。
3.3.6 如果 GCS 养殖户认为他们的山羊绒没有卖到公平的价格,他们必须能够轻松地利用采购站的仲裁制度或申诉机制。
3.4 持续改进
关键原则:采购站需期评估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风险并执行纠正措施。
3.4.1 从养殖场的层级出发,采购站每年应进行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潜在风险评估。
3.4.2 从采购站的层级出发,采购站每年应进行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潜在风险评估。
3.4.3 如果存在不合规的风险,采购站应计划和执行纠正措施以解决风险。
3.4.4 采购站必须制定持续改进计划 (CIP),并且必须对计划进行实施、记录和监督。CIP 必须每年重审和更新一次。
3.0 一般管理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运营有效的管理系统,满足这些标准的要求。
3.0.1 采购站必须使用系统来正确收集和维护下列养殖户/养殖户集体信息,并且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 姓名
• 地址
• 性别
• 年龄
• 山羊数量
• 养殖户放牧许可证号的或养殖场 ID
• 山羊绒市场价格
• 参与的培训
3.1 人员能力
关键原则:必须配置充分的人员能力来执行优质羊绒标准(GCS)。
3.1.1 采购站必须指定一位负责处理 GCS 事宜的人员,称作 GCS 官员,其应具备履行这一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3.1.2 GCS 官员必须负责:
• 从整体上协调采购站的 GCS 事宜
• 处理所有必要的 GCS 相关沟通
• 在 AbTF、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和养殖户之间充当 GCS 事宜的联络员
• 提交年度自我评估和年度持续改进计划以及纠正措施计划
• 监督养殖户是否符合 GCS 要求、GCS 的实施情况,并监控养殖户的业绩。
3.1.3 所有参与 GCS 相关流程的雇员和员工 应参加培训,以满足 GCS 要求和为此目的建立的程序。培训每年进行一次。新雇员在上任之前需接受培训。应做好培训记录。
3.2 GCS 山羊绒的分离系统与可追溯性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确保将 GCS 山羊绒与非 GCS 山羊绒分开,且必须遵守有关监管链的 AbTF 规定,尤其是根据 GCS 标准生产的山羊绒的可追溯性的保存。
3.2.1 M 采购站销售的山羊绒如优质山羊绒必须是向按照优质羊绒标准(GCS)进行生产的养殖户采购。
3.2.2 M 如果并非所有向采购站出售山羊绒的养殖户都参加 GCS 审核项目,那么采购站必须确保将 GCS 山羊绒与非 GCS 山羊绒分开。如果需要,必须设有分离系统,在所有阶段应用分离系统且做好相关记录。
3.2.3 采购站必须向所有养殖户提供山羊绒销售收据,包括采购商姓名、日期、数量 。采购站必须保存这些收据的副本至少 2 年,并且必须能够按要求向 AbTF 或审核人员提供这些销售记录。
3.2.4 针对国际贸易商和/或本地生产商的山羊绒销售记录,包括采购商姓名、日期和数量,必须至少保留 2 年,并且按要求提供给 AbTF 或审核人员。
3.3 与 GCS 养殖户签合同
关键原则:采购站必须与 GCS 养殖户签署明确、公平的合同。
注: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3.3.1 所有 GCS 养殖户或 GCS 养殖户集体(如果是集体合同)应当收到采用他们可理解的语言编写的合同。
3.3.2 合同必须至少明确列出:
• 评级和定价
• 交货和支付条款与条件
• 用来解决冲突独立于司法的仲裁制度
3.3.3 采购站必须确保 GCS 养殖户充分理解合同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3.3.4 必须有透明的山羊绒分级和付款制度,为不同质量等级的山羊绒支付不同价格。
3.3.5 采购站必须及时向 GCS 养殖户支付山羊绒款项,不得晚于交货后 30 天。
3.3.6 如果 GCS 养殖户认为他们的山羊绒没有卖到公平的价格,他们必须能够轻松地利用采购站的仲裁制度或申诉机制。
3.4 持续改进
关键原则:采购站需期评估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风险并执行纠正措施。
3.4.1 从养殖场的层级出发,采购站每年应进行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潜在风险评估。
3.4.2 从采购站的层级出发,采购站每年应进行未满足 GCS 合规性的潜在风险评估。
3.4.3 如果存在不合规的风险,采购站应计划和执行纠正措施以解决风险。
3.4.4 采购站必须制定持续改进计划 (CIP),并且必须对计划进行实施、记录和监督。CIP 必须每年重审和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