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企业对外投资备案ODI备案全流程代办效率高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境外投资(ODI)备案?
(1)企业真实对外投资,有汇款到境外的需求,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ODI备案文件;
(2)返程投资,如果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要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那这个外资公司要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
(3)国内企业与国外或外资企业合作时,通常也需要做ODI备案;
(4)有投融资需求的大型企业,需要合并财报,需要做ODI备案,才能合理地将境外子公司业务并表。
2、备案过程中,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交申请?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登记程序。
该境外企业情况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以境外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文件(如成立证书)为准。
2、股权结构:前五大股东(境外企业为合伙制企业的,则为普通合伙人和前五大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
3、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控制关系。比如:投资主体以何种方式控制该境外企业。
4、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5、近两年是否受到所在地行政、刑事处罚(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项目背景情况
1、项目必要性:包括项目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投资主体国内外业务的关系、项目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
2、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情况。
3、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内外政府审批(如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市场准入、反垄断审查等)及有关审批的进展情况。
关于投资行业领域:
1、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项目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的,以实际投资占比大的为准。
2、凡是项目内容涉及敏感行业的,不论有关内容在中方投资额中占比多少,均应履行核准手续而非备案手续。
哪些情况会被监管认为异常?
国家在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出海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关于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局四部门负责人在答问时表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根据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提出的监管倾向,企业如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异常情况并容易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1.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2.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即“母小子大”;
3.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4.部分企业的投资款来源异常,涉嫌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活动。
(1)企业真实对外投资,有汇款到境外的需求,银行会要求企业提供ODI备案文件;
(2)返程投资,如果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要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那这个外资公司要开立银行账户时,银行会要求提供之前国内公司对海外子公司投资所申请的ODI备案文件;
(3)国内企业与国外或外资企业合作时,通常也需要做ODI备案;
(4)有投融资需求的大型企业,需要合并财报,需要做ODI备案,才能合理地将境外子公司业务并表。
2、备案过程中,需要向哪些部门提交申请?
境外投资备案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银行直接办理,地方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的登记程序。
该境外企业情况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以境外企业有关注册登记文件(如成立证书)为准。
2、股权结构:前五大股东(境外企业为合伙制企业的,则为普通合伙人和前五大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名称、国籍或注册地、持股比例等)。
3、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的控制关系。比如:投资主体以何种方式控制该境外企业。
4、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要业务情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
5、近两年是否受到所在地行政、刑事处罚(如有,则进一步说明有关情况)。
项目背景情况
1、项目必要性:包括项目与投资主体发展战略的关系、与投资主体国内外业务的关系、项目对投资主体的意义等。
2、前期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包括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对外谈判、投资决策等情况。
3、项目涉及的审批情况:包括项目涉及的国内外政府审批(如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市场准入、反垄断审查等)及有关审批的进展情况。
关于投资行业领域:
1、根据项目主要内容填写行业领域。项目横跨多个行业领域的,以实际投资占比大的为准。
2、凡是项目内容涉及敏感行业的,不论有关内容在中方投资额中占比多少,均应履行核准手续而非备案手续。
哪些情况会被监管认为异常?
国家在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出海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关于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局四部门负责人在答问时表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根据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问中提出的监管倾向,企业如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异常情况并容易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1.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2.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即“母小子大”;
3.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4.部分企业的投资款来源异常,涉嫌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