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是防止刑讯逼供,保证口供的真实性,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首次强制性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司法文件是2005年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2012年第二次修订的《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012年人民检察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声称被刑讯逼供,但审讯视频中却没有刑讯逼供,法庭当然不会采信被告人的辩护。 有了完整的审讯过程的录音、录像,是否就足以排除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呢?当然不能。因为不能排除在审讯录像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会有刑讯逼供行为。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有办案经验的人都知道,突破案犯的口供关键在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后的12至24小时之内,这段时间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在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趁案犯孤立无助、惊慌失措之际,对其进行突审,容易拿下口供。而案犯一旦关押到看守所之后,不仅不会继续交代,反而往往在一夜之间翻供。 当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时,办案人员为了破案,总要想办法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掉招供,于是,刑讯逼供、引供诱供极有可能轮番上演,直到犯罪嫌疑人心理崩溃,承认犯罪时,才能正式开启监控录像,进行审讯。 所以,有了审讯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并不能排除在审讯录像之外的刑讯逼供。或者更直白地说,刑讯逼供都是发生在审讯录像之外。 要想彻底杜绝刑讯逼供,必须进一步完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力争做到监控无死角。譬如从抓捕犯罪嫌疑人开始,尽量有录像。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办案单位后,直至关押进看守所,24小时之内在办案单位内部必须有全程录像,期间包括审讯录音录像。 除此之外,更可靠的办法是建立审讯时律师在场制度;或者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所有的审讯一律在看守所进行,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地预防刑讯逼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