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因监管新规的下发而受到巨大的改变
监管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下发的新政策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发生,对现金贷进行全方面的整顿,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的几点。
明确业务的牌照化管理。
针对目前市场上现金贷平台资质不全、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新规明确,“未依法取得经营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业务”。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方面整顿有牌照的现金贷平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小额贷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严格实施准入机制和牌照管理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限制综合融资成本。
新规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严格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利率规定”,并明确了36%的利率红线。针对某些平台借款成本不公开的问题,新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全面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并从多个方面对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新规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新规鼓励银行等有风险识别能力且经营稳健的合规机构为现金贷提供资金,同时严格防范资金直接或非法绕道来自社会公众,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二是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金融业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和客户的风险承受力做合理的匹配。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新规同时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就目前由现金贷引发的社会乱象监管提出了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这对于现金贷的影响还是十分巨大的。
1.互联网平台受影响大,面临业务转型的抉择。
从监管已发出的网络小贷牌照和目前运营现金贷的平台数量比例来看,超过90%的现金贷平台都在业务清理之列。未来部分平台可能将业务转向,为持牌机构提供符合利率规定的、指定用途的贷款撮合服务。
2.银行“助贷”模式受阻,但自有业务不受影响。
现金贷行业中普遍存在助贷模式,即大数据风控企业(没有牌照或资质)利用其流量、数据或技术对接持牌的金融机构来开展现金贷业务,如一些商业银行就是网络小贷的资金提供者。而其中的潜在金融风险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方面。新规中也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监管。一是要求不得投资“现金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二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但大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的现金贷业务相对稳健,基本不受本次监管整顿影响。
3.BAT等大型平台的现有规模扩张模式受限。
BAT等大型平台均已具备牌照资源,在监管要求的场景化方面具备先天优势,在客户信用资质方面也有一定数据积累,自有小贷业务仍可以继续经营。但新规中要求禁止以网络信息中介名义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而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近几年做小额贷款的一大资金来源为发行ABS。加上银行“助贷”模式被叫停,从短期看,电商平台的小贷规模扩张将受到一定制约。同时,蚂蚁金服等平台此前与垂直互联网借贷平台合作较多,现在已宣布停止与部分“现金贷”平台合作,未来该领域流量收入来源下降。
在监管整顿的这段时间里,现金贷行业的业务量总体会有所下降,利润也会缩减,但是要想这个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整顿只是刚开始。是否有助于现金贷系统的安全保障暂时还没有准确的数据可以论证,但是至少可以降低行业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监管的新规下发后,更有利于淘汰一些不合规的企业,使哪些有实力的企业和平台存留下来,促进合规现金贷行业的稳定发展。http://www.hua***/gsxw/812.html
明确业务的牌照化管理。
针对目前市场上现金贷平台资质不全、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新规明确,“未依法取得经营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业务”。一方面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另一方面整顿有牌照的现金贷平台,“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小额贷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严格实施准入机制和牌照管理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限制综合融资成本。
新规要求“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的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当严格执行高人民法院关于的利率规定”,并明确了36%的利率红线。针对某些平台借款成本不公开的问题,新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全面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并从多个方面对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新规要求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新规鼓励银行等有风险识别能力且经营稳健的合规机构为现金贷提供资金,同时严格防范资金直接或非法绕道来自社会公众,减少金融风险的外溢性。二是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金融业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和客户的风险承受力做合理的匹配。新规要求,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新规同时要求“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就目前由现金贷引发的社会乱象监管提出了非常严格的管理要求,这对于现金贷的影响还是十分巨大的。
1.互联网平台受影响大,面临业务转型的抉择。
从监管已发出的网络小贷牌照和目前运营现金贷的平台数量比例来看,超过90%的现金贷平台都在业务清理之列。未来部分平台可能将业务转向,为持牌机构提供符合利率规定的、指定用途的贷款撮合服务。
2.银行“助贷”模式受阻,但自有业务不受影响。
现金贷行业中普遍存在助贷模式,即大数据风控企业(没有牌照或资质)利用其流量、数据或技术对接持牌的金融机构来开展现金贷业务,如一些商业银行就是网络小贷的资金提供者。而其中的潜在金融风险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方面。新规中也明确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监管。一是要求不得投资“现金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二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信息中介的本源。但大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的现金贷业务相对稳健,基本不受本次监管整顿影响。
3.BAT等大型平台的现有规模扩张模式受限。
BAT等大型平台均已具备牌照资源,在监管要求的场景化方面具备先天优势,在客户信用资质方面也有一定数据积累,自有小贷业务仍可以继续经营。但新规中要求禁止以网络信息中介名义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而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近几年做小额贷款的一大资金来源为发行ABS。加上银行“助贷”模式被叫停,从短期看,电商平台的小贷规模扩张将受到一定制约。同时,蚂蚁金服等平台此前与垂直互联网借贷平台合作较多,现在已宣布停止与部分“现金贷”平台合作,未来该领域流量收入来源下降。
在监管整顿的这段时间里,现金贷行业的业务量总体会有所下降,利润也会缩减,但是要想这个行业规范健康的发展,整顿只是刚开始。是否有助于现金贷系统的安全保障暂时还没有准确的数据可以论证,但是至少可以降低行业风险,这是毋庸置疑的。监管的新规下发后,更有利于淘汰一些不合规的企业,使哪些有实力的企业和平台存留下来,促进合规现金贷行业的稳定发展。http://www.hua***/gsxw/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