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
物流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得越来越好,并助力很多中小工业企业发展。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物流行业中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经营业态主要有哪几种?
种: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一般指的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这种行为为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隐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根本的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
第二种: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
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物流学上来说其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也就是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货物及设备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受托人就可以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以上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业态的两种主要经营模式,总的来说,一个是委托的关系,一个是物流企业对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及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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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物流企业根据客户要求,以物流企业名义向外寻求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同时又向客户提供相应的仓储、运输、包装等服务,为客户设计物流计划。
该模式往往是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通过与固定客户一般指的是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以物流企业名义与生产建立广泛的商品关系,是第三方物流和终端客户建立长时间联盟合作。这种经营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业态。在实际活动中,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特征,这种行为为隐名代理行为而非行纪行为。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隐名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只要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其与行纪根本的区别在于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因而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不能对抗委托人。
实践中,生产企业,供应商等上家都与第三方物流企业有买断,代理关系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根据终端客户定单进行处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业其实是某终端客户的代理人,只不过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以终端客户名义而以自己名义与其发生关系,责任由终客户承担。需要指出的是在此过程中,物流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越权代理,行为无效。而且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终端客户损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终端客户承担责任。
第二种: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根据客户提出要求处理相关货物。
这种业态的经营模式实质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物流学上来说其属于初级业态。其表现形式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根据委托事项支付一定费用,受托人也就是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如果委托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货物及设备损失的,且受托人已尽了审查义务,受托人就可以免责,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第三人向有过错的委托人追索赔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是往往根据委托合同有关条款加以调整。中国物流刚刚起步,因此大多数物流企业都是基于这层委托关系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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