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办理流程
商业保理业务的保理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2.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shouzhang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shouzhang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shouzhang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shouzhang款受让人)。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为广泛。
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shouzhang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以应shouzhang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shouzhang款,取得债权人地位。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shouzhang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shouzhang款催收等。
4.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
债权人将应shouzhang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shouzhang款转让预付款。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shouzhang款的支付为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5.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shouzhang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shouzhang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目前,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所列案由并不统一,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等。虽然保理业务特别是金融保理往往签订“国内商业fapiao贴现协议”或“授信协议”,但是商业保理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因而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等同于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恰当。而且即使是金融保理,保理融资的还款也主要来源于债务人付款,而非债权人提供资金直接归还保理融资,这也是保理与金融借款的不同之处。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虽能体现保理合同以应shouzhang款转让为前提的特征,但是保理业务中包含的融资功能以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并不能得到全面体现,因此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也不能准确反映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还有观点认为,保理业务属于金融创新范畴,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类似于金融衍生产品,案由应确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是列于证券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主要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等金融合约纠纷,与保理业务差异明显,上述观点并不妥当。
1.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2.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shouzhang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shouzhang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shouzhang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shouzhang款受让人)。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为广泛。
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shouzhang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以应shouzhang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shouzhang款,取得债权人地位。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shouzhang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shouzhang款催收等。
4.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还款来源。
债权人将应shouzhang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shouzhang款转让预付款。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shouzhang款的支付为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5.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shouzhang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shouzhang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目前,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所列案由并不统一,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等。虽然保理业务特别是金融保理往往签订“国内商业fapiao贴现协议”或“授信协议”,但是商业保理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因而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等同于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恰当。而且即使是金融保理,保理融资的还款也主要来源于债务人付款,而非债权人提供资金直接归还保理融资,这也是保理与金融借款的不同之处。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虽能体现保理合同以应shouzhang款转让为前提的特征,但是保理业务中包含的融资功能以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功能并不能得到全面体现,因此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也不能准确反映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实质。还有观点认为,保理业务属于金融创新范畴,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类似于金融衍生产品,案由应确定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根据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是列于证券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主要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等金融合约纠纷,与保理业务差异明显,上述观点并不妥当。